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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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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7: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因机构改革需要修改的金融领域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精神,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作相应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三是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四是完善工作程序,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二、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文件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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