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主要发挥制定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并设立伦理委员会等作用。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域内的数字科技发展情况及战略规划来制定相关伦理监管政策,将伦理监管的思想、原则以及措施等内嵌到数字科技相关发展战略和资金支持计划之中,并设立了科技伦理委员会以对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提供指导和咨询等支撑。具体而言,在数字科技伦理政策的制定方面,欧盟委员会以欧盟核心价值观为指导,针对人工智能、算法以及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所面临的伦理问题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并在欧盟全域内推行。欧盟委员会出台的伦理监管政策以《可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人工智能法案(草案)》《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数字服务法案》等较有代表性,在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将伦理监管的相关思想、原则以及措施等内嵌到战略规划和资金支持计划中方面,例如启动于1984年的“欧盟科研框架计划”在“第七框架计划”中提出了负责的研究与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RRI)理念,将科技伦理理念从科技产品应用扩展到科技的创新与研究中。《欧洲人工智能战略》提出要在欧盟核心价值观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基础上,确立合适的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框架。《人工智能协调计划》中明确了欧盟人工智能的两大关键原则是设计伦理(ethics by design)和设计安全(security by design)。《欧洲数据战略》提出要建立包含公共数据的使用与共享、个人数据的使用以及网络安全等领域的统一数据治理框架。
欧盟委员会推动设立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的伦理监管部门和咨询专家组等,以制定监管准则或提出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建议等。欧盟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组建了欧洲科学和新技术伦理专家组(the European Group on Ethics in Science and New Technologies)就科技伦理的政策制定和立法等方面提供建议。为了更好的制定伦理监管规则,2018年6月欧盟委员会在《欧洲人工智能战略》框架下成立了人工智能高级专家组,就人工智能的发展机遇、中长期风险等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并负责起草人工智能规范性文件。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是欧盟数据保护的中心,也是成员国内部数据保护机构合作机制的关键。在成员国层面,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机构有相应的设置,例如德国于2018年组建了数据伦理委员会,对数据保护等伦理问题制定相关原则和提供监管建议。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制定和审议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欧洲议会在数字科技伦理监管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数字科技相关伦理监管法律,并在欧盟领域得到推行。早在2016年,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就针对机器人的伦理监管发布了《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和《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提出了对机器人工程师伦理准则、机器人研究伦理委员会伦理准则以及使人类免受机器人伤害的基本伦理原则等。2019年1月,欧洲议会的产业、研究与能源委员会发布报告,呼吁欧盟针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制定全方位的欧盟产业政策,涉及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法律框架、伦理治理等。其次,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数字科技监管政策或法案进行审议并提出相应的修正案或建议,有助于相关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例如2017年10月,欧洲理事会指出,欧盟应具有应对人工智能新趋势的紧迫感,确保高水平的数据保护、数字权利和相关伦理标准的制定。2021年4月20日,欧洲议会发布了拟议的《人工智能法案》的修正案(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
人工智能高级专家组(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AI)是欧盟委员会在《欧洲人工智能战略》框架内于2018年6月成立。该专家组由学术界、企业界和民间的52位专家代表组成,就人工智能发展机遇、中长期风险等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并负责起草人工智能规范性文件。《可信赖人工智能伦理指南》就是由人工智能高级专家组撰写并提交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欧洲人工智能联盟在线论坛欧是由欧盟委员会牵头组建的在线论坛,其既可以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到人工智能相关的主题讨论中,又可以协助高级专家组的政策制定和提供政策反馈。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人工智能联盟越来越成为欧洲人工智能领域社会各界的交流沟通平台。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经过了广泛的意见征询以及专家论证阶段,历时两年后出台。在这个过程中,欧洲人工智能联盟在线论坛作为一个平台,先后组织约4000多名利益相关者就人工智能的技术和社会影响进行辩论,并最终决议每年召开一次人工智能大会。除了加强传统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之外,行业组织还将数字科技伦理延伸至环境目标的实现上,欧洲绿色数字化联盟的成立宗旨就是将环境保护和数字科技结合起来,旨在推动欧盟实现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也实现实施气候变化倡议的目标。欧洲绿色数字化联盟是由德国电信、Orange和西班牙电信在内的26家ICT领域企业的高管们组成了一个联盟,沃达丰集团、诺基亚和爱立信的领导人也参与其中,目标是围绕“更绿色”的数字技术以及更节能的服务的投资与开发,帮助欧洲科技行业“变得更加可持续、循环和零污染”。
在人工智能伦理监管政策的布局方面,欧盟开始于对机器人的伦理监管,主要监管政策分布领域为人机共存、如何应对机器人对人类的伤害以及机器人技术工程师伦理等。2017年2月,欧洲议会决议通过了《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European Civil Law Rules in Robotics),该规则中包含机器人监管的总体原则性规定和伦理道德规范,也包含适用于无人交通工具、护理机器人等细分领域的法律规定。同该项规则一起发布的指导性准则还包括《机器人技术工程师伦理行为准则》《研究伦理委员会准则》等以供未来立法作具体参照。在《欧洲人工智能战略》《人工智能协调计划》以及《人工智能白皮书:通往卓越与信任的欧洲之路》等重要政策文件的指导下,专门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监管准则相继出台。2019年4月8日,欧盟委员会出台《可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和《建立以人为本的可信人工智能》形成了包含可信人工智能的基础原则、可信人工智能的要求和实现手段以及评估机制等三个部分的欧盟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框架。2021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人工智能法案》(草案)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份综合性人工智能监管法案,在彰显欧盟的人工智能伦理监管标准和有效应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人工智能等方面具有全球标杆意义。
在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方面,数据保护和基本隐私权利是欧盟公民数字建言平台“欧洲未来会议”(The Conference on the Future of Europe)的主要议题,同时要将弱势群体保护、算法歧视、监视和言论审查等伦理问题纳入欧委会未来的讨论中,以促进数字领域的正义和法治。对个人数据的伦理监管更加重视隐私保护,非个人数据则更加重视安全性和使用,这既是《欧洲人权公约》《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相关条款的体现,也是伦理监管的重要议题。《保护个人享有的与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权利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第(EU)2018/1725号条例》《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及《电子隐私条例》(草案)均对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做出相关监管要求,并对个人数据所有者相关的权利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携带权、拒绝权、删除权等权利,且可以通过行政及司法救济来确保数据权利不受侵犯。《数据法案》《数据治理法案》以及《数字服务法案》等则分别针对非个人数据安全和使用、数据共享和再利用、不同类型数字平台服务企业等重要细分领域或主体的数据伦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其中,公共部门机构持有的数据在使用时应该关注商业保密、统计保密以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在对数字科技的伦理监管中,欧盟的政府机构发挥着主导作用,这可以从相关伦理监管政策和法规的颁布或制定机构中有所体现,加之欧盟大型数字科技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政府的主导性更为凸显。除了政府机构之外,欧盟引导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发挥作用。政府的主导性体现在欧盟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将伦理监管的相关内容渗透到战略、产业政策、法律框架以及治理机制等制度构建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例如,在人工智能伦理监管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欧盟委员会早在《欧盟人工智能战略》中就对人工智能伦理监管框架提出了构想或方向,并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等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通过构建临时专家组、伦理委员会等方式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参与到伦理监管政策的制定当中。在此过程中,除了欧盟委员会之外,其他政府部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2016年,欧盟社会和经济委员会曾就大数据伦理问题开展了调查并提交报告《大数据伦理:平衡经济利益与大数据伦理问题》(《The ethics of Big Data:Balancing economic benefits and ethical questions of Big Data in the EU Policy context》)。
除了域内的伦理监管制度建设之外,欧盟根据欧洲价值观以开放且自信的方式将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相关内容内嵌到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政策和协议中。例如已经失效的《安全港协议》《隐私盾协议》以及将要生效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等。其中,2020年欧盟、梵蒂冈以及微软等签署的《人工智能伦理罗马宣言》是欧盟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伦理监管新标准的标志性事件,将对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该宣言明确表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前提是必须要尊重个人的隐私,以可靠而无偏见的方式工作,应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并强调人工智能的透明性。此外,在多边伦理监管方面,欧盟正在与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进行合作。欧盟还参与了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报告的后续工作,包括关于人工智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