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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数字资产入表规则进行了明确,据我们了解,正式方案有望于近期发布。我们认为,一方面,数据资源型企业,其数据采购、处理、加工等成本费用未来将可以资本化,当期利润和企业资产都有望增加,受益,另外,提供数据资源管理系统的企业,有望受益于下游客户需求的提升。
对采购、持有或拥有数据的企业而言,新的会计处理办法,有望带来3点变化: 1)过去数据采购、处理、加工,均在当期进入成本或进行费用化处理,而新办法将允许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开支进行资本化处理,成为公司存货或无形资产,在财务上,表现为当期成本和费用下降,资产提升,类似于“研发费用资本化”; 2)对于对外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企业而言,由于下游客户可以将相关支出资本化而非全部扣减当期利润,也将提升下游客户对数据的采购需求。 3)对提供数据订阅服务的企业而言,过去收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分期确认,而成本一次性计提,新的处理办法出台后,成本也将可以分期确认,从而提升当期利润。 此外,伴随着未来数据登记确权规则的明确,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的机构,其数据产权被损害的情况也将大大改善。
对提供数据加工、处理等技术工具和服务的企业而言(类似于“卖铲子”),新的处理办法将提升客户对数据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客户对于数据资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成本核算,从而增加对资产管理平台、数据处理平台的需求,另外,数据加工、处理的成本部分资本化,以及未来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客户有更强的动力对自身数据进行处理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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